关于济南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
在众多知识产权中,商标,企业家们比较重视的知识产权之一。它不仅仅是企业打造品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那么,商标如此重要,老板们为了提高注册商标的成功率,可谓是煞费苦心啊,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说说关于济南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商标注册申请要规范,以下几点必须注意!
1、按要求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的要求也不严格,个人和公司都可以申请商标,外国友人、外资公司也可以申请,但是需提交相应的完整材料。
2、按规定的途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去商标大厅办理、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去注册。相关材料要准备齐全。
3、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完备。资料不完整或者有其他情况的商标局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手续齐备并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会按照申请书的提交时间编写商标申请号,然后在1—2个月下发《受理通知书》;
4、按规定缴纳商标注册费用。申请商标注册需要缴纳300元费用,10种以下,超过10种后,超过的部分每种加收100元。只有缴纳费用才会受理,逾期不缴纳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5、商标注册元素要在规定之内的,且不能有民族歧视等名称,按照要求设计商标。
根据《商标法》及国际商品分类,商标按照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可作出不同的划分。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一经注册即享有专用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权利人应当在其获得注册的类别内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并享有禁止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根据《商标法》及国际商品分类,商标按照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可作出不同的划分。
按照商标的结构组成或状态划分,可将商标分为形象商标和非形象商标。形象商标可分为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按照商标使用者而进行划分,可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一种传统的商标类型,是指经营者将自己生产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分开来的标志。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如中国航空公司的CAAC标记、中国保险公司的PIIC标志。在商品商标中又可根据使用者的情况将商标划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另外根据商标所有人非一般经营者而是某一集体组织,又可划分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根据商标所具有的特殊功能、用途或作用进行划分,可分为等级商标、从属商标、备用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在注册商标一般的申请时间很长,而有一些因素将拖延你商标审核通过的时间。小编在此总结了5条导致你的商标审核通过变慢的原因。希望大家注意。
一、商标查询存在盲区商标在申请前是需要办理查询的,不管是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查询,还是自己去国家商标局官方网查询,所检索到的数据都不是最新的数据,都是有滞后性的,这就是商标查询的盲区。这种属于商标注册的不可抗拒因素。注册商标审核通过变慢的原因有哪些
二、商标审查是人工审核商标审查是通过商标审查员人为的分析和判断。每个审查员的知识水平、考虑问题的角度都不尽相同。所以,同一个商标在两个不同的审查员手里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审查结果。
三、驰名商标挡路申请了在某行业公众本身并不知晓的驰名商标。
四、自身商标违规申请了商标法中规定的一些不能作为注册标志会导致给驳回。
五、遇到异议申请商标通过商标局的审查通过后,继而进入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公告期也称为异议期。任何人、任何企业如对该商标的申请存在反对意见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根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并结合实际情况,再对申请商标作出是否核准注册的裁定。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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