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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途径有哪些?

作者:山东久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09 08:36:45

商标申请之前,需要先进行检索,即检索此前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先申请。但国家商标局提供的检索平台中国商标网,存在较大的检索盲区,即最近三个月申请的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是查询不到的,这就是所谓检索盲区,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有近似商标在检索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极有可能检索不到,这会给申请人造成检索误导,并在后重复申请该商标,最终该商标会因为违反在先申请原则而被驳回。

这也会给微小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微小企业不像大公司那样有许多品牌,它所提交申请的商标往往是微小企业唯一的品牌,但基于存在检索盲区,其申请的商标会因为违反在先申请原则而被驳回的,并且这种驳回复审的成功率几乎没有,这也意味着微小企业的唯一的商标申请彻底失败,微小企业不仅因此损失了商标申请的成本,还延误了商标推广时间。

济南商标注册流程中检索盲区的存在,主要原因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技术问题或者说是效率问题。之所以会存在检索盲区,是因此近期商标申请后,商标局并未能将此信息及时上传到中国商标网,也就形成了中国商标网数据库的信息缺失,由此也就形成了检索盲区。

根据当前商标申请的数量,几乎每一天都有近数千枚商标申请,三个月的盲区也就意味着,有近数十万的商标无法检索,而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商标注册的风险,并且这一风险是代理机构无法通过专业能力的提升来避免的。

商标代表着一个企业生产或经营的质企业质量、信誉和形象,在公司或者生意的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商标转让是指该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核批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拥有人在济南商标注册的有效时期内,依法定程序将部分或全部商标的专用权转让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报酬,这样的一种商标转让过程称为商标转让,也可以叫商标权转让。

正确选择商标转让的途径是商标转让过程中必不可缺的一步,商标转让的途径有几种,首先商标转让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目前,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组织有很多家,可以说是遍布全国,在国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分布有。

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程序的,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态是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以上所说的条件,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在对商标转让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一般会给商标转让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

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做一定更改并回复。而商标局发出的这些文件基本都会通过邮局以邮寄的方式发出,由于国内一些地区的邮递带路还不是很通顺,加上有一些商标转让申请人的地址发生了变动,所以商标局发出的文件经常会发生商标转让申请人收不到的现象,从而影响了商标转让的过程,这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商标转让的途径主要就是这两种,当然还有其它途径,但这两种相对风险是较小的。不管是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商标转让的途径。

济南商标注册根据有关解释和司法实践,通常认为符合一下几个条件的,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1、在抢注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前,他人商标已经在使用并取得了一定影响力。

2、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

4、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具有而已或者使用了不正当手段,关于不正当手段就是申请人明知应该知道他人已经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而抢注的就认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具有而已或者不正当手段。

实践中,申请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可以通过申请任何先使用人之间的业务往来、人员来往、有共同的销售渠道和销售地区、共同的地域范围等因素来证明。

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

(1)关于实用新型,有些国家并没有将其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而是将其放在发明专利中予以保护。另外有些国家,实用新型则列为专利保护的独立类型。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巴黎公约》没有规定实用新型的概念,但规定实用新型享有发明专利的利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协议》也没有单独规定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我国《专利法》明确将实用新型作为专利保护的类型之一,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涉及范围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形状,是指可以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指的产品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特点一是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有关方法(包括产品的用途)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二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实用性较强,实用价值大。三是在专利权审批上采取简化审批程序、授权快、缩短保护期限、降低收费标准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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