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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商标注册流程有哪些?

作者:山东久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06 08:36:11

“撤三”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商标法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商标”法律制度的简称。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该制度旨在促进济南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然而,在经济生活中,商标“三撤回”制度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这使得商标“三撤回”风险在商标转让中尤为突出。在一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原告与快餐企业合谷公司无意中发现河南某食品厂在大米、面粉等商品上注册了“良心”商标,该商标由汉字“良心”组成。经与合谷公司协商,该商标被高价收购并获准转让给商标局。然而,新购的“良知”商标投入使用后不久,和合固公司接到商标局的决定,称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合谷公司对此感到不解,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但《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提出撤销申请前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者理由河合谷公司在“良知”商标申请注销期间不是商标注册人,也没有任何商标使用证据此,河合谷公司在审查期间仍未能检索到“良知”商标注销的结果。

为此,和合谷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合和固公司提出了“正当理由”的主张,即“良心”商标是向原注册人购买进行赔偿的。我们不知道这个商标是否已经三年没有使用了。即使商标连续三年未被使用,现有权利人和合谷公司也不应承担商标不被撤销的后果,从中受益是不公平的。合和固公司进一步认为,其依法取得商标所有权后,一直积极将被评审商标用于商业用途,不存在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如果原注册人连续三年懒得使用该商标,将被责令撤销该商标,这与我国商标法“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也不利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和合谷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正当理由”不应归于商标注册人,如因政府政策限制或公司破产清算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停止使用和合谷公司等情况。合河固公司要求转让商标的理由不属于停止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

同时,法院认为,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在不同商业实体之间有偿流通的现象目前十分普遍。但是,商标受让人与原商标注册人协商转让商标时,往往不太注意商标的在先使用,原商标注册人也可能不主动披露。商标因原注册人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的,原告将以“三退”的风险购买该商标。因此,有偿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原权利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商标的使用和有效期,商标受让人也应当在谈判中主动检查上述情况。

否则,除非商标受让人能够证明商标原权利人有明显过错,否则商标受让人只能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风险。

一些最初接触商标的企业家或企业家经常问我一些问题:济南商标注册申请、维护和管理应该在哪里办理?济南商标局在哪里?显然,他们不了解商标注册申请的基本知识,因此有必要进行解释和说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使用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一般商标注册申请通常是指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集体商标注册、特殊商标注册等;一般商标注册申请不仅包括一般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注销、商标许可证备案等其他商标注册事项。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申请商标注册,即直接向商标局申请;二是委托商标局注册的地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

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联系方式和文件提交方式不同。联系方式方面,直接在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直接与商标局联系;由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联系。就提交的文件而言,在商标局直接办理的,申请人不仅应当提交正常的文件,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不仅应当提交正常的文件,同时也是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的委托书。

在提交文件方式上,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直接向商标局提交申请文件;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或者邮寄申请文件。或者通过互联网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通常需要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但是,外国企业或者在中国有常设机构或者营业地的外国人,也可以自行办理。

关于济南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内容,商标,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的品牌、牌子。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都需要进行注册商标申请。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内容,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有任何关于商标注册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疑问,都可以来进行咨询。

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即企业)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原则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任何一个知名企业都会非常重视品牌的保护,而品牌保护的第一步就是注册商标。

1、商标注册委托书。一般是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商标才会需要商标委托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也是由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提供的;2、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A、以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B、以个体名义申请,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印件;3、商标图样:清晰商标图样(12份),图片长为5—10厘米,宽为5—10厘米;最好是提供电子版图样;4.优先权证明。如果根据巴黎公约您享有优先权,请详细列出该优先权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以及相关证明;5、商标注册类别的指定。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分类表列举,商标分类的详细内容可以到商标注册网进行咨询。

商标注册流程有哪些?1、商标查询。商标查询确保不会有任何冲突的商标(即相同商标和近似商标);提供免费商标查询服务;2、商标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是:申请文件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审查的结果有三种: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3、商标实质审查。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巡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4、经过3个月的商标公告,无异议后颁发商标证书。

关于注册公司这样的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学者们有不同认识,立法上也少有定位。解析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固然是一个难题,但对商事登记行为的准确定性是确定商事登记效力的前提,其对于研究整个商事登记制度,从而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需求的规范化、现代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为公法。而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和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从对法律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出发,商事登记作为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存在颇多争论。

学界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

2.商事登记属于私法行为;

3.商事登记属于混合行为。

“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的观点认为,注册公司等商事登记行为从本质上说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它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商事登记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的关系。此时国家机关与商事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行为时,不是以民法之机关法人这种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而是行使国家权利。

有学者甚至认为,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可以属于行政行为,它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组成。也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商组织法的范畴,商组织法有明显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属于公法范畴。此观点仅片面地强调国家意志和行政行为在商事登记中的主导位。从现实角度考察,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国家管制的功能,这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历史和计对经济时代留下的惯性思维有关。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最早可溯及秦代,迨至清末比较完善。其实质是一种特许制度,目的仅在于征税,而不是为了保护和监督商业。

到了近代社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能的管理者,成为指挥整个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唯一主体。而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以行政机构身份出现的商事登记机构无法脱行政权力的约束,而将登记视为一种行政授权。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所造成的“官本位”想已经根深蒂固,再加上思维惯性的使然,导致人们依然将商事登记为实现经济管制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忽略了当事人在商事登记过中的能动作用,忽略了商事登记中商主体对设立的主体类型、营业范围、投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同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享有选择啪权利。这种主张只适合于国家对一切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制的计划经济运行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主张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批评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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