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主要是面向哪些领域?
申请商标是正常的,而想要了解商标方面的问题,就必须掌握一些知识,而首先我们就是要了解其在现实社会中主要面向额领域,而且在通过各种领域的专业认识之后才会有更为准确的注册和使用方向。那么,在注册商标方面主要是面向哪些领域呢?并且在此领域中发挥的实际效果又是怎样的,都是西药我们有更专业的认知。
其次,一般来讲比较普遍的就是在产品开发的时候需要注册商标,而且其中在注册的时候虽然在难度上会稍微大一些,但是在之后的使用效果上还是比较不错的,切实际的能够保障我们很多的权益,而且在产品的后期开发工作中能够达到扩大产品的市场影响力,以及推动品牌市场运行。还有在品牌的确立方面,也是主要以来商标来进行确认工作。
最后,其实就是在公司的正常项目承接的时候也是需要注册商标的,因为公司项目的开发工作就标志着后期的商业运转,但是接触到商业方面的时候作为前提条件就是拥有自己的商标,才能够在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进行项目的正常开展运行,而且减少存在的内在风险,以及降低在市场的敏感度,所以总的来说这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这些都是对公司的正常运行与开展工作带来保障措施和更多有利条件的,更为完善的商标使用也是作为正规机构所应具备的条件。
我们从电视、报纸、互联网上经常看到有商家打出中国知名商标的字样,看上去非常的高大上,您是否也希望自己的也能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普及一下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济南商标注册申请的材料包括以下: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2.《商标注册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
a.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营业执照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大陆地区以外的申请人不需要此类文件。
b.以外国和中国自然人申请,提供清晰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个体工商户执照副本复印件;执照经营范围须和申请范围一致。
4.商标图样: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洁净、黑白分明,图片长为5—10厘米,宽为5—10厘米;最好是提供电子版图样,一式5份。
5.立体商标:需提供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
6.色彩商标:需提交文字说明。
7.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
8.优先权证明:如果根据巴黎公约您享有优先权,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
9.特殊证明材料:以肖像作商标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肖像权人授权书。
对于实际混淆的定位需要关注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状态,亦即从消费者的角度去考虑市场中实际发生的混淆是否预示着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究竟起到何种作用,不能依靠直觉进行想当然的判断,而必须结合实际案件,对实际混淆证据予以客观对待。
对于实际混淆的定位需要关注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状态,亦即从消费者的角度去考虑市场中实际发生的混淆是否预示着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是理解商标法的关键。商标法中的重要范畴如显著性、混淆、淡化等,都与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有关。从商标的生成和商标的显著性来看,只有消费者将某一符号视为标示特定商品来源的标志时,商标才开始存在,这一符号才开始具有真正的显著性;从济南商标注册的混淆来看,只有消费者对两个相似的商标标示的商品的来源发生误认时,商标的混淆才发生。
原告如果在诉讼中提出了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姑且不论该实际混淆证据的数量和消费者混淆的程度,只要法院核实了原告实际混淆证据的真实性,亦即消费者的实际混淆证据具备了证据的基本要求,这实际上就表明,市场中确实有消费者因为被告的行为而发生了认知上的错误,则消费者混淆可能性就有可能是存在的。正是基于这一点,很多法院在诉讼中才对实际混淆证据青睐有加,甚至有法院会认为就算是少量的个别的实际混淆的证据也足以说明消费者极有可能发生混淆。
可见,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具有一定的重要性,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消费者认知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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