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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跟一般商标的区别

作者:山东久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8 08:05:53

商标是一个商品或服务的鲜明特征,也是就人们常说的品牌,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品牌保护意识,保护品牌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注册商标。当一个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时就达到了驰名商标的标准,对于后期推广宣传是极为有利的,可以说是免费的广告了。下面,我司就为大家具体介绍驰名商标跟一般的商标有什么不一样?

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其实都是商标,但是还是有很多不同的,首先是普通商标,只要注册通过就可以,而驰名商标,不是注册能够完成的,目前的驰名商标,一种是司法认定,一种是行政认定。一旦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很多地方都有资金奖励,而普通商标大多没奖励。

另外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保护的力度不同,驰名商标是跨类保护的,而普通商标,只要本小类中有保护,比如腾讯是个驰名商标,虽然这个驰名商标是用于网络上的,但是由于是驰名商标,在其它类别,比如服装,比如食品上面都是保护的,别人再注册一个29类的腾讯食品商标,就注册不了。当然,很多驰名商标的持有人,一般都不差钱,可能会全45类注册,这样的也很多,

阿里巴巴在很多类别上都注册了商标,这样可以更全面保护,其实,只要是驰名商标,不注册也受保护的。而普通商标,只在选定的项目中受保护。驰名商标跟一般的商标有什么不一样?所以不要嫌弃自己注册的一个小小的普通商标,所有驰名商标都是通过这些普通的商标发展来的,不能一口吃个胖子,每个普通的商标都是随着企业的发展而慢慢演变的,只要你的品牌打好了,驰名商标是不用愁的。

注册商标最快的方法是不犯错误,尽快走完商标局的流程,注册商标也就是不存在快捷办理注册商标流程,下面就跟大家详细了解一下商标的注册流程吧。

注册商标的流程如下:

1、商标查询:中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所以,提交济南商标注册申请前一定要进行商标查询,以了解自己申请的商标是否存在在先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标,从而降低盲目性,降低商标注册的风险。

2、商标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3、形式审查: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是指商标申请提交之后,对申请书的审查、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度及必要说明的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形式审查合格之后会下发受理通知书。

4、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符合商标法的法律法规的审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5、初审公告:经商标局审查,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予以初审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如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6、注册商标发证: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济南商标注册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加上现在商标注册案件不断增多,好的商标资源也越来越少,商标被驳回变得越来越常见。那么,商标被驳回就要放弃了吗?当然不是,商标驳回还可以通过复审来解决,首先明确商标被驳回的原因,其次想好对策复审应对。

一、为什么商标被驳回?

1、商标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不能使用图标、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等。

2、近年来商标申请官费大幅降低,中国商标申请量激增,增加速度快,发生商标近似或者相同的撞车情况增加。商标种类繁多,同行业相似的产品也很多,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结构以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等等方面都易造成商标相似而被驳回。

3、商标局公开的申请信息存在几个月左右的检索空白期,几个月内的申请信息无法检索得到。

4、审查员主观判断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商标审查委员在审查时会判定商标太过于简单而没有显著性,将其驳回。商标申请的审查是一种个人主观判断,具有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

5、驳回已是一种常态,没有驳回是人品太好了!驳回是商标申请过程中,任何企业和个人都可能面临的共同问题。

二、商标复审有什么用?驳回申请复审非常有必要性!

1、驳回复审是最佳救济途径。

2、多一次交流讲理的机会。对商标局驳回理由不服的,可以通过提交证据材料,交由商评委全面阐述自己的理由及观点。

3、保留申请日。可缩短取证期限。有些商标复审很容易成功,自复审裁定下达之后,很有可能在一年内即可领取《商标注册证》,而一旦放弃复审,三至五载又得从头再来!

4、可有效延缓时间。有些商标是同一申请人申请的,但因申请人名称变更,未能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的,可以通过商评委讲明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即可获准通过。

注册商标是对于商标的一种保护,即使是商标共存,也要小心别一不小心侵权了。对于商标侵权我们都有所了解,不过对于商标共存可能就不太清楚了,下面为大家科普一下。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

1、善意的商标共存与恶意的商标共存根据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在共存期间主观上是否有恶意或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将商标共存分为善意的商标共存和恶意的商标共存。这里的善意和恶意均是指共存关系成立之后共存的商标权利人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目的。善意的商标共存是指,共存的相抵触商标权利人均尽到了善意使用的注意义务且不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即指共存之间,也指与共存之外的竞争者之间)。

2、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和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共存,这样的划分是基于共存的客体即商标是否注册而来的。因为济南商标注册与否,其公示效力的大小是不同的。

3、法定的共存、特定的共存和约定的共存法定共存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存在的相抵触商标共存现象。特定的共存这主要是指相抵触的商标或因特殊原因导致现行法禁止共存有违公平,或在特殊情形下相抵触商标不再对商品来源起主要识别功能或已经附着在其他主要起标示作用的标识之上或消费者不在乎商标的有无,同时也不会增加消费者的搜索成本,这时,即便是近似度非常高的商标使用于相同的商品上,法律也没有禁止其共存的必要。约定的共存基于协议产生的相抵触商标共存。

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其他近似商标足以造成普通民众的误认,那么该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

3、显著性标准。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团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同时存在时,如果一方出于恶意,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标或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法院会将其认定为侵权,从而禁止其使用。此时,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同使用就不能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之中。

此外,在某些国家,当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因近似而发生冲突与纠纷时,法律通常会保护注册商标而对未注册商标加以否定,甚至禁止使用,此种情形也不应纳入到商标共存制度中。也有例外。在承认商标先用权的国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可以对抗注册商标,此时的未注册商标可得到法律有限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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