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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城区个人商标申请的作用是什么

作者:山东久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7 08:39:54

现如今,有不少人都厌倦了上班打工的日子,于是想着自主开店创业,那么开店我们首先要做什么呢?答案肯定是先申请个体工商户。那么,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及流程呢?今天我司小编就来给大家仔细讲一讲。

一、个体户营业执照是在哪里办理?到所属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工商局)。如果您没时间去办理,那么可以叫代理公司去替你办理,要手写或打印一份委托书,就是说委托某某代理人去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附带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二、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流程是什么?申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前,先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也就是先给你的店铺起个名字,而这个名字要先进行登记核准后才能进行申请营业执照。店名可以先想好3-5个,然后再到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递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后,当场告知是否核准登记,核准登记的当场给予核发《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此通知书留待申请营业执照使用。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可以保留6个月,如果6个月内未申请登记营业执照的话就会自动失效,如果您忙的话也可以在期满的前一个月去工商所申请延期也是可以的。

三、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需要什么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2、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3、1寸或2寸照片其他证件,比如食品经营许可证,三小备案证都是后面办了。也就是说还是先办营业执照。办完营业执照,再去税务局备案。

四、注册个体户营业执照要多少钱?这个花不了多少钱,大概只有交纳20块钱的登记费。其他项目都是免费的,这是国家政策规定的喔。

五、注意事项:1、每年1月到6月需要自主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网址在营业执照左下角)如果不公示,会被拉入黑名单,非常麻烦的。2、比如说开饭店的,那么就要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者健康证等等。3、先到当地工商所进行咨询,可以少走很多冤枉路。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无主商标是什么?看中一枚商标找不到商标持有人?遇到这样的情况,很多人都会在商标群里询问,这是谁家的商标?可是有一种商标是真的找不到商标持有人,在行业内被称为无主商标,那么,现在A5就给大家具体的介绍无主商标是什么?无主商标是什么:无主商标无主商标是指由于企业破产、解散、关闭或商标人死亡,在主管机关的济南商标注册簿内仍然存在的注册商标。简而言之,无主商标就是没有商标持有人但仍合法的商标。

无主商标的三个特征:

1、无主商标依然是注册商标虽然无主商标没有了“主人”,但如果商标还在10年有效期内,那该商标依然是注册商标,受《商标法》保护。

2、无主商标没有商标持有人企业一旦破产、关闭或者商标持有人死亡,都会导致该商标成为无主商标。这是无主商标最根本的特征。

3、商标归属还未确定由于无主商标没有商标持有人,所以该类商标的归属权是尚未确定的,也没有人能对该类商标主张权利。

注意:无主商标不是闲置商标。无主商标和闲置商标的共同点是双方都还在10年有效期内,不同点是闲置商标依然有主,只是主人不使用该商标,而无主商标则是商标持有人已不存在。

商标是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后,让我们看看济南商标注册代理在下面的小编带给你的效果,这可能包括你所需要的。申请商标注册,除了去北京申请,你还可以找一家代理商办理。但是现在中国的商标代理市场充满了复杂的利益。许多客户不知道如何选择商标注册代理。今天小编整理了一些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选择一个正式的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备案,向其提交各省市公司性质,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组织。你可以在商标局的网站上查阅商标代理机构的记录,确认其是否完全符合条件。也就是说,可以在商标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正式的商标代理机构。

二、看看环境除了证件资格证书外,商标注册中介机构的办公场所也可以检查。正式公司必须有一个特殊的办公空间。检查员工的办公环境和工作条件也是判断商标注册代理是否正式的一个更重要的方面。

三、选择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对于企业来说,商标注册需要机构的专业指导服务,而不仅仅是跑腿。

1、从商标注册查询开始,预期的图片和文本能否用作申请的商标;

2、需要什么类型的注册?

3、注册成功的概率是多少?

4、如果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成功率相对较高的大概图片和文字是什么?

5、是否有必要提前准备拒绝审查;

一、简要说明

(一)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二)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三)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济南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三、转让的书件格式

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

(一)准备申请书件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申请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办理有关手续;

3、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转、受让人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移转申请的不必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是自然人的,而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出示本人身份证,并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4、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承,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商标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5、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A、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B、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C、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三)缴纳转让规费

一份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10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转让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转让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五、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2、转让申请提交一个月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受理通知书》,同时按照转让商标在商标局记录的注册人地址给注册人抄送一份《受理通知书》。

3、如果转让申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转让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六、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6年7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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